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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讯,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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