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一些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想方设法地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比如“战术”离婚、“净身出户”,就是常用的手段。可是,这些“小伎俩”真的有用吗?近日,松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资料图)
被起诉后离婚“净身出户”
近期,原告陈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周某和其妻子田某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
这是陈某和周某第二次对簿公堂,之前因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
但该案执行中,发现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周某和田某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归田某所有,债务由周某承担。二人离婚后,随即将位于上海的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田某一人。
故陈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并要求周某、田某对陈某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约定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2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条财产分割条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清楚知晓其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使得双方之间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
说法: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本案通过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诚实信用,并对社会起到引导示范——为躲债无偿放弃财产不可为。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该离婚协议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此,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此外,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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